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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向卖主商定价值后,再由买主集中人及族人,更由中人邀卖主及族人列席。卖主出字据,说明亩数、坐落、税额,税册中之户名,灌溉之塘堰,田价若干,当领讫,永无异言等字样。中人及双方之族人列名于卖字上作证”。(注: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下),第1127页,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

族财产习俗度鼓励祖业在族内部流通,财产在同一祖先名下子孙的庭间流通,在观念上仍然为同一祖先名下产业,此所谓业不出户。亲族内部的财产转移与卖产异姓有完全不同的说法。在江西宁都,亲族内部的土地财产转移称之为归并,“即同族或田地毗连者一方因他方之请求,受价将土地所有权转移,谓之归并,与卖也无异,此归并之情形也”。(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165页;1930年印本。)亲族内部的土地财产转移,以书立品字或砍字字据为根据,在石门、慈利等县,“例如甲乙兄弟二人业经析产,嗣后甲房之产移转于乙房,则立品字以示其原之意,又如甲有田百亩,以其半数或过半数移转于乙,则立砍字,以示划分田产之意,石门慈利及滨湖各县移转不动产所有权多有书立品字或砍字之习惯”。(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440页;1930年印本。)品字契及砍字契在长江中游族谱中较为常见,房分之间的土地财产转移也多立品字契等。

亲族优先权是一种保护土地财产在同一祖先名下庭流通的习俗度。在西湖地区,私产买卖中普遍存在着亲族优先的习俗,如湖北各地“凡出卖产业,须先尽亲房,亲房不买,始能卖与外人”(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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