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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而儿子并不能行使财产权,“萍乡俗例凡为父者所欠之债,该债权人有证据可凭,无论在该债负者之生前或死后,对于其子有要求清偿之权”,“至于债子欠,为父者可不负偿还之责,故谚曰父欠债,子当还,子欠债,父不知”。(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010页;1930年印本。)

庭私产处分的族习俗度亦根源于财产祖有的观念。父长对庭祖业并不享有完全的财产权。如父长绝卖祖业,在习俗也被视为一种不孝卖祖、祸及子孙的行为。直到近代,乡村族的土地绝卖也受到此项族财产习俗度的约,“土地的最后绝类,特别是世代相传的土地的绝类,虽然不是绝对禁止的,但被认为很少可能。这种土地,在理论上的确没有被认为完全是占有者或所有者的个人财产,而一般都认为它是占有者的庭或宗族的遗产。土地虽然由他终身管业,但他们中间的每个人或多或少者有法的继承权;同时,在他死的时候这种土地必须随着以后的继承权转给他们中间的某一些人。但是,这种理论到现在为止,事实上并没有用来完全禁止土地占有者出卖土地。如果生活十分窘,他可以用他的土地筹划钱,但他应当可能考虑到整个庭的权利,或者出典土地保留回赎权,或者让他的族人优先购买。”(注:《英国皇亚洲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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