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生觊觎”。(注:《万载北门巢氏族谱》,卷一,祠会,1933年印本。)
但是,祠堂祭产的所有主体为祠堂,其使用权与收益分配权由祠堂所主持,实际上为房族长等乡绅所操纵,并非自然人享有平等的使用权与平均的收益权。祠堂祭产大多以土地出租形式提供农民使用,而收益的分配明显有利于乡绅阶级,并且为家族组织活动提供物质基础。习俗制度上的公产收益有照丁均分制度,但祠堂的公产收益分配主要用于奖励读书人,近代则奖励新式学校的学子,考取功名或进入学校是一件光宗耀祖的事,祖有财产当予以奖励,如江西“祠产中有学租一项为科举时代资送大小考试及奖赏之用者,无族无之,奖赏有二,一为花红,一为膳租,并行不悖,花红以一度给付为止,膳租则终身给付,按期照人数分配,如有数人中试,或入庠,则数人分收学租,若仅一人,则归一人独收,此项财产均系独立,不作别用,所以鼓励学风也。科举既废,旧时举贡廪附收租如故,近则学校毕业生亦多援例收租”。(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5页;1930年印本。)议稞算帐管理、祭祖及娱乐等家族组织活动开支也占了公开支的一大部分。30年代,广济县周笃户的每年公产开支为16,600斤谷,其中奖学助学开支为6,800斤谷,议稞算帐管理为4,800斤谷,祭祖为4,700斤谷,娱乐为300斤谷。(注:武穴市档案馆档案1-1号卷。)
清代法律支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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