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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59-9-1009。)1942年的长沙县“陈大公祠学田捐约”:“立捐约人陈大公祠经管陈锡南等……今取得全体族人同意,愿从该业内提捐庄屋五间、水田柒斗式升,计岁租市斗式拾捌石式斗六升,充作长沙县私立乳泉初级小学基金”,立约人为陈大公祠总管陈锡甫、陈吟。(注:《长沙县私立乳泉初级小学资产资金报告表》附,湖南省档案馆59-7-2175。)但民间契约仍并不似族众同意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乡绅以祠、堂名义或以某某祖名义典卖出捐公产。随着近代乡绅恶霸豪绅化,恶霸豪绅从公产典实中渔利,从而引起较多民事纠纷,靖安县“各共有人究竟是否皆能同意,殊难证明,事后每有以未经某房某人之同意为词遂至涉讼者”。(16)

(2)财产祖有观念与庭私产。照民间社会关于田地财产性质的划分,长江中游的庭田地产业可分为祖业与己业两类产业,个人购置或开发的田地为己业田,此种产业所有者拥有较多的个人处分权;祖遗田地产业为祖业,其处分则受到族关的约束。无论是祖业或己业,其财产使用、收益均由父长支配,“长,管理产收支事宜,人均听命于长”。(注:《道县风俗调查表》,湖南省档案馆33-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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