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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公产的支配权,特别体现在族公产的管理方族公产经营或经理并非由族众选举产生,大多出于房族长等乡绅的私意,对房族长负责,并没有一套对族众负责的组织度。如“赣南各县祠产最多,其次神会,各种慈善事业此项法人之设立,恒无一定规条”(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40页;1930年印本。),宁都族公产的管理人与管理办法也相当混乱,“惟规条不备,经理非人,款目不清,时滋讼,殊为可惜”。(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8页;1930年印本。)

族公产为祖先所有,其使用权与收益权就应该归同一祖先名下的族子孙平均享有。宗族各房分的小公祭产具有明显的使用权与收益权共有性质,房内各取轮种轮收的办法,平均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民间以其轮值之年的收益权为典当物,“南昌、新建等县民间共有田亩之管业恒分户轮值,按年收租,以供祭祀祖先之资,然祭费无多,恒有赢,每当轮值之年,该户即不啻得一宗资财,故平日每于银钱缺乏时,即预指其轮收可得之租为目的物,以典当银钱,盖犹以其共有田亩内个人应有部分之收益为典当物而己”。(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453页;1930年印本。)会产也具有明显的收益权共有性质。会产流行于江西等地,如万载巢氏宗族有大祠祭祖会、大祠清明祭墓会、大祠纱灯会、育秀堂会筹会产,其会产来源于族人的结捐置,而享受会产利益的仅仅是入会者子孙。如育秀堂会专门用于奖励士子士人科举仕进,有50人结会捐置,此会特别规定“以为日后会内子孙花红程仪之资,会外者不得籍口大祠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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