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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第612页;1930年印本。),江华县“族界限极严,如本族房屋甚少佃与异姓,即田地售卖亦须尽问本族”。(注:《江华县俗调查》(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近代长江中游各地亲族优先习俗有种种不同。在萍乡,亲族优先权为无条件优先权,“萍乡风俗,凡属土地房屋田业祖先遗管而欲出售者,须先亲房人等召卖,必亲房人等无资认买,方可听业主另卖于他人,若亲房人等有承卖者,即其价额虽较廉于他人,业主不能以有出高价者为理由而对抗之,必卖与亲房人,方无异议,故俗谓之业不出户。此较他处视契载先尽亲房字样为具文者不同”。(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569页;1930年印本。)

但在多数地区,亲族优先是有条件的,即亲族不得故意kèn掯价,“远安县买卖田产均先立水程字(一作许成字)交付中人,由亲及疏有愿买者照时价成交,如族内无力承买或故意kèn掯价,然后卖与外姓”(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994页;1930年印本。),“汉阳县先尽典户亲房,次疏房,再次邻里,郧县兴山竹溪三县先尽亲房,次抵押户,再次邻里,五峰县先尽本族由亲及疏,次尽姻戚,亦由亲及疏,如均无人承买,即应由承典或承租人先买,但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kèn掯价之事实,即得不拘顺序径卖他人”。(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563页;1930年印本。)然而在与外人购买同样价格条件下,一般人多不从亲族中购买土地,因为从亲族中购买土地亦算在同一祖先名下的祖业流通,其性质对其个人支配权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在近代长江中游相当多地区,亲族优先在私产买卖过程中只是一个过套。“赣南各县凡出卖不动产者,其卖契内载有先尽亲房人等,俱各不受等语,是从表上观之,几似亲房人等有优先承买权,然实际则皆以出价之高价而定,且亦不先尽亲房人等也,盖在昔有此优先权,现仅成为契约上之一种具文而已”。(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578页;1930年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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