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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道县“有子者即由其子继承,倘无子者则由族继承,外姓不能继承”。(注:《道县风俗调查表》,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嗣子的血缘谱身分以入祠登谱为标志。在长江中游一些地方,在正谱与副谱或附录之分,以区分正式的血缘谱身分与非正式的血缘谱身分。如“赣南人民最重血统,凡乞养子不入祠登谱,私生子亦然,较他处将养子、私生子列入附录或加特殊标记者不同”。(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48页;1930年印本。)如浏阳“修谱之时,分为正副二种,除本支各派得入正谱外,所有抚入异姓之子概行列入副谱”。(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01页;1930年印本。)异姓父子的地位得不到族承认,其财产继承也得不到保障,如长沙、湘潭、衡山、湘乡、攸县、湘阴、宝庆等县“至于义子,则修入零谱,然其效力亦有不能及于养亲之死后者,故凡养亲死后,义子非遭嫡庶子之苛待,即遭亲属之干涉,甚或夺其财产而逐之”。(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99页;1930年印本。)

在某些地区,也存在着以异姓为嗣,但这种违犯血缘关法则的立嗣安排,多以亲族承认为要件。如“麻城、竹溪、兴山、郧县四县抱养异姓子承嗣,须先得亲族会之同意,否则族人不予承认”(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80页;1930年印本。),“竹山、城、巴东三县习惯抱养异姓子亦得认为嗣子,但不得仅以养父母之意思为凭,必须取得亲族会之同意,通山县军籍人民抱养异姓子承嗣虽仅以养父母之意思为凭,亦必须通知亲族会”。(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26页;1930年印本。)异姓子只有经亲族同意取得嗣子地位,方能继承财产,宣恩县“最近亲族无子可继,则于远族中接子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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