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也有立嗣的习俗,“汉阳、竹溪、麻城三县习惯对于寻常夭亡未婚之人均得为立后”。(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93页;1930年印本。)一些地方不但为男子立嗣,而且可以为妻妾各立嗣子,以供香火,“京山、谷城、潜江三县有姜妾均未生子,得为其妻妾各立一子为嗣”。(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34页;1930年印本。)
但立嗣又与财产继承传递有密切关系。供奉牌位与继承财产是相辅相存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嗣关系为财产继承传递的基本渠道,立嗣实际上就是规定财产继承人。已立为嗣子者,大多有其财产继承权,如“竹山、通山、巴东三县习惯立嗣后复生子,其亲生子与原立之嗣子分产一律平分,京山、谷城两县嗣子多系酌提产业”。(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46页;1930年印本。)以宗祧继承而论,各子与父构成独立的宗祧继承关系,立嗣应不以已有亲子或已有嗣子为限,但立嗣往往受财产的限制,多数地区已有亲子或嗣子者不得再立嗣子,“汉理县习惯已有亲生子者,不得入继嗣子,已立一嗣子者,不得再入继嗣子”(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52页;1930年印本。),“巴东县习惯有子者不得更立嗣子,已立一嗣子者不得再入继嗣子”。(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25页;1930年印本。)
依照“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祖”的祖先崇拜观念,入继承祀以同姓同宗为限,反对异姓乱宗。在近代长江中游多数地区,立嗣仍以同姓同宗为限,如九江,“本市尚重血统,凡无子者必由侄或至亲爱之族房人等继承,买子或收养子者绝少”(注:《九江县公安局风俗调查纲要》,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十二(6)全宗,1827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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