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各孙不得争论,此项办法或用遗嘱为之亦可”。(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38页;1930年印本。)但长房田与长孙田的数额均有限,家庭财产分析仍然以诸子均分习俗制度为基本依据。
父家长在诸子均分之外又有特殊的财产安排,则须采用书面遗嘱形式,如常宁县“于病势危急时邀集亲生儿女或至亲族戚,口头嘱咐,如关于财产有特殊情形者,则自书遗嘱”。(注:《常宁县风俗调查汇编》(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九江县“将生前所有财产用皮纸令亲属或血亲代书遗嘱于其子,如子有出继过房者,亦间有提出少数付与出继子作为遗念”。(注:《九江县公安局风俗调查纲要》,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十二(6)全宗,18272卷。)萍乡的书面遗嘱也是因为立遗人对财产有某种特殊的安排,其内容为“今将遗留财产平均品搭划分几部分,以某部分留作祀会,以某部分为地方教育慈善公益经费,其余某某部分汝兄弟等各得一部分”。(注:《江西省萍乡县风俗调查纲要汇编》(1932年),二档:十二(6)全宗,18271卷。)此种书面遗嘱应凭亲族书立,大多还须亲族划押方能生效。也就是说,对家庭财产非诸子均分的分析安排是违犯家族习俗制度,必须得到亲族特殊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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