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嗣与财产权习俗制度
(1)入继范围的习俗制度。继嗣系指继承宗祧,取得血缘家族谱系身份,供奉祖先血食。每一个亲子都与父亲构成继嗣关系,非亲子关系也可通过立嗣构成继嗣关系。
立嗣以解决宗祧继承为目的,本不以有无财产继承为转移。宗祧继承以长房为重,即使长房没有家产,其亲族也应为其立嗣,如“萍乡习惯,凡行次或房分居长者,无子中家产净绝,而为其弟或次房者必设法为之抚嗣接传,若非长兄,则在所不论,俗所谓长房不绝嗣”。(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966页;1930年印本。)长子并不得出继,如“永顺县人民泥于古来大宗小宗之义,对于长史长子均不准出继他支,盖恐乱宗也,该项习惯为该邑人民所公认”。(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13页;1930年印本。)立继着眼于死后的血食,对于没有财产权的未婚夭亡人,一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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