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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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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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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使在亲族优先已成套文的地区,亲族优先权仍然被视为买卖土地财产契约成立的要件,如益阳、宁乡、宝庆、泸溪、常德“各县民间买卖产业必先由卖主尽亲房,如亲房无人承买,始可另卖他姓,故往往于卖契上载明尽问亲房叔伯人等,俱称不受”。(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964页;1930年印本。)于是,这种亲族优先权就表现为某种经济利益权利,如沅陵辰溪等县的亲族划押费,“不动产买卖契约既经……书妥后方由卖主及亲属划押以示成立,但卖主亲属人等每以价值不满意或祖业外出,不愿意划押者甚多,于是买主各与以金钱为划押费,社会沿用已久,遂为通行常例”。(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159页;1930年印本。)在其它地区,也存在着出卖祖业必须对亲房及房族长有所分润的习俗,近代恶霸乡绅往往借业不出户及亲族优先权对农民进行敲榨,严仲达《湖北西北农村》介绍说:农民的“产业变卖,要给他们‘中钱’”。(注:原载《东方杂志》第十四卷第十六期,民国十六年八月,见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129页。)
以家庭财产祖有观念为核心,家庭财产分析依照宗祧继承的原则,实行诸子均分制度。根据陈其南先生的解释,诸子均分制度源于中国人的宗祧观念,“同属一父之诸子彼此之间必须分立,而在系谱意义上各自独立成一系,这就是汉人所特有的宗祧观念”。(注:陈其南《家族与社会——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第136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每个儿子均可与父系形成个别的联系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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