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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均故,则拨作父母祀产者居多”,(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76页;1930年印本。)但是随着近代乡村贫化的加深与近代社会文明的传播,提留赡养田已不多见,以赡养田作祀产则更少。

传统宗法度以嫡长子为大宗,民间习俗则不分嫡生或庶生,以长子承重,长子有永远延续父的义务,通城县“初生子,名曰‘嗣’”,初生子出世还要“具酒馔醮祖”。(注:《通城县志》(同治六年活字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上),第374页,书目文献出版社版。)族财产关附着手血缘谱原则基础之上,长子在血缘谱的重要地位,必然反映为庭财产分析方的特权,“竹山、京山、通山、巴东、潜江五县长子与众子分产有提长房田习惯”(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17页;1930年印本。),“汉阳、竹溪、麻城三县习惯,凡诸子分产,其长子必另提长房田,以示与众子有别”。(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58页;1930年印本。)长孙是抱祖父母木主者,在庭财产分析方也有其特权。江西“萍乡民间惯例,恒优待长孙,如某甲有子数人当分析产时,除平均分配于诸子外,并酌量其财产之多少提出若干给予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以示重爱初见三代之意,其给予之田产称曰长孙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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