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会会报》,卷二十三,1889年,上海,转引自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58-59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财产祖有观念制约了土地的自由买卖,近代长江中游土地关系仍然较为稳定。
对于土地绝卖,家族财产习俗制度有种种限制规定,如赣南各县有买回的规定,“凡不动产之卖主于出卖时与买主订有买回之特约者,其约定之期间虽久暂不一,然期间经过后,若卖主请示买回,买主亦不拒绝”。(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14-1515页;1930年印本。)对于典质物的回赎期限也有比较宽泛的规定,“汉阳之典当契约须注明某某之田或屋坐落某处,出典与某某,管业耕租或租佃期以何年何月为满,凭中某某云云,如限满不赎,受典人只可继续耕种或租佃,不能藉口限满因而取得所有权”,“麻城之典质权俗谓之当约,有不限年岁者永久可以回赎”。(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964页;1930年印本。)实际上也是限制家庭土地的绝卖。
祖业为祖先遗留的产业,同一祖先的子孙对于祖业又有一定的责任与权利,因而祖业的出卖,各地习俗以取得亲族同意为契约要件。长沙县“买卖田产、须问亲房,得其同意而后契约乃能成立”(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第584页;1930年印本。),辰沅道所属各县买卖田地“必须亲房到场划押方能相绝后日亲属先买特权之主张而生买卖之效力”。(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183页;1930年印本。)刘大钧《我国佃农经济状况》(民国十八年八月太平书店版)介绍湖北买卖田地情况:“田主出卖田产,先请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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