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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女出阁除具备一切妆奁之外,尚有由父母指定某处田亩若干书立付约赠与其女带至男者,俗谓之伴嫁田”(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06页;1930年印本。),近代湖南陪嫁习俗有所改革,醴陵“自*革新,人皆知女子非有知识技能无以自立,在未嫁以前,即以其赔(陪)奁之资移作求学之用,结lí褵之日,崇朴黜华,富者亦力避铺张,或径割田宅为赠,一扫从前奢靡之习”。(注:《醴陵县志》(民国三十七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上),第497-498页。)陪嫁田地等习俗并不表示未婚女子对父族有财产要求权,而只是以田地财货代表女子父族身分,提高妇女在夫的地位,女“稍从简略,男相诮让”。(注:《桂阳县志》(嘉庆二十二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上),第529页。)族对女子出嫁有一定的干涉权,长江中游各地族均严禁嫁人为妾,“瑞金县民间有女子不得嫁人为妾之风俗,如某族内女子有嫁人为妾者,视为最可耻之事,故各姓族谱内多载有凡本姓女子不得嫁人为妾,则未成则令改嫁,如已成事则将该女父母宣告除名之谱规也”。(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98页;1930年印本。)

婚姻正式成立以夫族的告祖礼为,礼上称之为庙见成妇礼。此种“庙见”夫族祖先的礼仪即表示女子得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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