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在同祖亲范围,实际上也就是将财产继承与传递限制在同祖亲范围。
近代长江中游的立嗣与财产继承仍然是在传统习俗制度下运作。但也不可否认,在近代民法的作用下,立嗣与财产继承方面也出现变迁的兆头。近代民法将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严格区分开来,“现行法令女子有继承财产权,与宗祧继承无关”(注:最高法院编:《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第131页;1934年印本。),使继承制度出现新的变迁趋势:一方面是在宗祧继承严格禁止异姓乱宗,另一方面则是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开始发生分离。各家族严禁异姓乱宗,如武昌张氏的“凡例”说:“嗣后无子者须遵祖训,立本姓之子为嗣,倘溺爱异姓而不择立本宗者,须由同族将其产业捐入祖祠,以作祭业,而除其名,永不入谱”。(注:《武昌张氏宗谱》,民国二十三年凡例,1939年印本。)黄冈《刘氏宗谱》(凡例)中载:“如乏嗣者,当取亲支以承祧,亲支无则继旁支,不得抚外族以乱宗。盖子也者,身之支也,可不重欤?!”(注:黄冈《刘氏宗谱》,卷首,凡例,1946年印本。)而女子财产权在法律上又得到肯定,其财产继承权得到法律的支持。虽然女子继承财产并未得到乡村家族社会习俗的认同,如新宁县“死后权利仅限男子继承,女子则无继承权利”。(注:《新宁县风俗调查概况》(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但在有女无子的条件下,某些地方已经出现女子可以分得部分财产或继承财产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族社会非亲子继承所造成的社会矛盾,如民国《醴陵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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