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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2)继嗣权与财产继承习俗度。在长江中游立嗣习俗度中,各地普遍存在亲房优先及昭穆相当等习俗原则。亲房乃是五服亲关,五服亲度不但划出一个亲族围,而且规定一个从己身出发的亲等次序,此种亲等次序也就是立嗣顺序,赣南“凡无子之人而欲以他人之子为嗣子者,须先尽亲等最近之人以次递推,若近支而立远房,实所罕见,即或有之,不但近房必出相争,虽无关之族人亦皆不以为然。此其由来,一则因我国数重亲亲之义,否则皆视为反乎常规,二则贤不肖之标亦难遽定,即使已有明确之区别,亦不敌亲疏之观念故也”。(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55页;1930年印本。)萍乡县,“亲生子为当然继承人,无嗣抚子必须由亲及疏,并请凭亲族书立抚约,授以所有财产”。(注:《江西省萍乡县风俗调查纲要汇编》(1932年),二档:十二(6)全宗,18271。)昭穆相当原则是为确保血缘族辈分关,如湖南汉寿等地“无子立嗣,自以立亲支最近昭穆相当之人为原则”(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00页;1930年印本。),新建县“多以血侄抑或以其他同辈之亲房人等,而继承之所遗财产,当然该继承人必有优占完全继承之权”。(注:《江西省新建县风俗调查纲要》(1932年),二档:十二(6)全宗,18271。)

长必须遵循继嗣原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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