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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与财产权,孀妇的婚姻自主权与财产权得到法律保护。如黄梅县停古乡第16保周姓亲族力量逼嫁孀妇周陈氏,夺其产,黄梅县司法处判决周姓亲族不得干涉周陈氏改嫁,其产归周陈氏所有。(注:黄梅县档案馆旧政权档案646号。)广济县文氏族长、联保主任文选卿指挥族众将孀妇文李氏绑卖,也受到法庭的追究。(注:武穴市档案馆旧政权档案106号。)近代民法在一定程度冲击传统族婚姻财产习俗度,自30年代中期实施新民法后,嫁卖孀妇的现象有所改善。

(2)招赘婚与财产权的习俗度。招赘婚曾经在湖湘间广为流行《岳阳风土记》谓:“湖湘间,生男赘,生女招婿,为妇承门户”。(注:《巴陵县志》(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上),第481-482页。)在近代湖南,少数民族社会仍然流行招赘婚,江华“徭民多赘夫,继承女之财产及宗祧,汉民则少”。(注:《江华县俗调查》(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新田“徭民入赘者多,汉民甚少,入赘后一切为女所支配,并须劳作”。(注:《湖南新田县风俗调查纲要》(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少数民族招赘婚属母社会遗风,以住女、改女姓、由女支配为特征,并不以无子乏嗣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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