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夫婚也并不是招赘婚形式,其婚姻并不以生子继承女家示祧为特征,如招夫抚子婚出于家庭抚养宗祧继承人的需要,其后夫生子不继承前夫宗祧,某些地区后夫在女家地位几等于雇工,如德安招夫养子之后夫“为人耕作,以资赡养,亦间有凭中订立字约者。若遇所招之夫懒惰及嗜*者,该妇得拒绝退婚另议,再招别夫”。(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19页;1930年印本。)南昌县的招夫养子婚也是如此,“妻仍管理前夫之祖宗坟墓子女,后夫则应负赡养前子之责,以后生子则归后夫为嗣”。(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12页;1930年印本。)
虽然不能说女家或前夫家有无财产是赘婚成立的必要条件,但赘婚的成立与赘婿能否承受财产及其后代能否继承财产有密切关系。一些招婿婚或招夫婚之所以不构成赘婚,就是因为女家或前夫家无财产可供继承。近代赘婚大多为贫苦之人,能否获得财产为入赘的一个重要前提,“汉阳麻城兴山三县招婿为子,均无带产入赘之人,故只有赘婿承受女家财产之事实”。(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32页;1930年印本。)
在招赘婚之中,赘夫的宗祧关系与财产承受、赘夫子的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其一,赘夫的宗祧地位及财产权。在湖北等地,有赘夫改姓习俗,一般改姓赘夫均可以承受女家财产。(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13、1617页;1930年印本。)但改姓赘夫大多并不直接继承女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