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中国“一号界碑”见证百
张学良家族在召唤 中国
史海回眸:近代中国错失
近代中国粮食危机:长沙
中国近代史上的粮食危机
1912年长江大水 孙中山
近代史上的“激进”与“
近代三次留学潮:邓小平
沧海变桑田:长江中游古
1903年2月4日:日本人制
最新热门    
 
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招夫婚也并不是招赘婚形式,其婚姻并不以生子继承女示祧为特征,如招夫抚子婚出于庭抚养宗祧继承人的需要,其后夫生子不继承前夫宗祧,某些地区后夫在女地位几等于雇工,如德安招夫养子之后夫“为人耕作,以资赡养,亦间有凭中订立字约者。若遇所招之夫懒惰及嗜*者,该妇得拒绝退婚另议,再招别夫”。(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19页;1930年印本。)南昌县的招夫养子婚也是如此,“妻仍管理前夫之祖宗坟墓子女,后夫则应负赡养前子之责,以后生子则归后夫为嗣”。(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512页;1930年印本。)

虽然不能说女或前夫有无财产是赘婚成立的必要条件,但赘婚的成立与赘婿能否承受财产及其后代能否继承财产有密切关。一些招婿婚或招夫婚之所以不构成赘婚,就是因为女或前夫无财产可供继承。近代赘婚大多为贫苦之人,能否获得财产为入赘的一个重要前提,“汉阳麻城兴山三县招婿为子,均无带产入赘之人,故只有赘婿承受女财产之事实”。(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32页;1930年印本。)

在招赘婚之中,赘夫的宗祧关与财产承受、赘夫子的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其一,赘夫的宗祧地位及财产权。在湖北等地,有赘夫改姓习俗,一般改姓赘夫均可以承受女财产。(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13、1617页;1930年印本。)但改姓赘夫大多并不直接继承女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