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中国“一号界碑”见证百
张学良家族在召唤 中国
史海回眸:近代中国错失
近代中国粮食危机:长沙
中国近代史上的粮食危机
1912年长江大水 孙中山
近代史上的“激进”与“
近代三次留学潮:邓小平
沧海变桑田:长江中游古
1903年2月4日:日本人制
最新热门    
 
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嗣,次承婿嗣,长子不得承受婿产,次子不得承女产,各承各产”。(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32页;1930年印本。)赘婚习俗中的继嗣权与财产权密不可分。而且赘夫子为嗣子,也属非亲子继承,甚至不能与“应立”嗣子继承同等,其财产继承大多须先分润房族近亲。如在竹山、城等地,继嗣女宗祧的赘夫子不能全部继承女全部财产,“须另立一嗣子与之平分”。(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59页;1930年印本。)在长江中游地区,直至近代,非父血缘的财产继承关仍然受到严重歧视。

综上所论,近代乡村社会的财产经济关在很大程度上附着于传统血缘族谱基础之上,其财产经济行为在在很大程度依据其传统的血缘族关原则行事。新民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乡村财产经济关的改良,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族财产习俗度。族财产习俗度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小农社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