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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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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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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次承婿家嗣,长子不得承受婿家产,次子不得承女家产,各承各产”。(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32页;1930年印本。)赘婚习俗中的继嗣权与财产权密不可分。而且赘夫子为嗣子,也属非亲子继承,甚至不能与“应立”嗣子继承同等,其财产继承大多须先分润房族近亲。如在竹山、谷城等地,继嗣女家宗祧的赘夫子不能全部继承女家全部财产,“须另立一嗣子与之平分”。(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59页;1930年印本。)在长江中游地区,直至近代,非父系血缘的财产继承关系仍然受到严重歧视。
综上所论,近代乡村社会的财产经济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附着于传统血缘家族谱系关系基础之上,其财产经济行为在在很大程度依据其传统的血缘家族关系原则行事。新民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乡村财产经济关系的改良,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家族财产习俗制度。家族财产习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小农社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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