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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0:59  来源:不详

汉人社会的招赘婚以生子继承女姓宗祧为必要条件,并不以改姓、住女为必要条件,如通山县招赘为子,“均不改从女姓,但赘婿生子得从女姓以承祀”。(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44页;1930年印本。)招赘婚一般有女无子、亲族无昭穆相当继嗣人为条件,远安县“惟贫年老,有女无子,而族内亦无昭穆相当之人可为承继者,遂招他姓之子为女婚配,其所生子女,即以女姓为姓,承继女宗祧”。(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18页;1930年印本。)招赘婚可分为两种形式,即女子招婿与孀妇招夫,如萍乡“有因门庭冷落,有女无子招赘者,谓之承祀;有因宗亲新丧,招赘者谓之从吉”。(注:《江西省萍乡县风俗调查纲要汇编》(1932年),二档:十二(6)全宗,18271。)

但并不是所有的女子招婿或孀妇招夫为招赘婚形式。如一些地区女无产,以同招婿养老,“五峰县习惯,间有无产无子仅有一女,欲以女为其终身依靠者,只得将女招婿,其婿不改姓名,不承宗祧,所立之同,只载明岳父或岳母生归婿养,死归婿葬,并无出年限,竹溪麻城兴山三县习惯凡招婿养老者,其同内所载出年限,大约注明俟女之父母百年后,始可出,所谓半子半婿者是也”。(注: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二),第1632页;1930年印本。)此种婚姻并不是以继承女宗祧为特征的招赘婚。许多孀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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