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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馆、公所到同业公会的制度变迁

时间:2007-3-10 10:51:03  来源:不详
规银也由司月负责经手。公所契据归该年司年收存。 

从北洋政府开始,政府加强对商会和同业团体的财务监督。1915年的《商会法》列有《经费》一章,规定总商会、商会经费之预算、决算。1918年北洋政府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继承《商会法》的基本精神,要求同业公会的章程必须包括公会费用之筹集及收支方法。同时规定,工商同业公会之会务及用费之筹集及收支决算,应于每年年底呈地方政府备案。南京国民政府继续沿用北洋政府的财务监管政策,1938年的《工商同业公会法》第六章《经费及会计》对公会的会费标作出详尽规定,另要求同业公会每年将预算、决算编辑成书在会员大会上报告,并呈主管官署备案刊布。 

在政府加强监管的背景下,自20年代起,同业公会对公产保管和财务度也作相应的调整。这一时期各同业公会和商业会馆普遍设立财务科,专司其职。此外,在章程中都列出专章,对财务度作出说明。上海绸缎商业同业公会理事会的办事细则第四章为《出纳及事务》,第10条规定,本会经费由财务科总干事秉承财务科主任及副主任意旨按照预算,在每月10日列表提交理事会核拨。第12条,现金出纳由财务科备置现金均应存放于指定之银行或钱庄,支付款项时由财务科总干事签具支票,交秘书审核盖章后,递交财务科主任会同常务理事二人中之一人,签章后支付支票送请盖章,应备置底簿,记载日期、银行或钱庄名称、支票号数、支付款数等,以便稽核。(注:藏上海市档案馆,宗号S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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