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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馆、公所到同业公会的制度变迁

时间:2007-3-10 10:51:03  来源:不详
会员在团体中的地位和权益,从一个侧反映一个团体的民主化程度。传统商业会馆时代,会员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和保证。每年的团拜是会馆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的聚会,这一天会馆董事要全部出席宴饮和演剧酬神仪式。一些重要的议案通常在这一天作出,比如业规条款的修订、重要的处罚决定等等。据文献记载,这天的团拜,每个成员都有权发表意见。从实际内容看,这一天举行的虽然是同业团拜,但和后来的会员大会十分相似。 

会员大会是1927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中首次列入的。这个法令的第七章《会议》把同业公会的会议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期会议,一类是特别会议,定期会议又分为年会和职员会。虽然这个法令对年会的出席对象没有明确规定,但这是一个所有会员都应参加的年会,从文字上揣摩,应属无疑。年会讨论各类重要问题,下列三条必须有超过2/3的会员到会时,才能作出决议,这三条是变更会章、职员之辞职或除名及修正被选举权、清算人之选任及关于清算事项之决议。 

这个法令对会员大会的规定,实际上决定会员大会在同业公会内至高无上的地位。1930年后,同业公会实行的是理事会和监事会平行机,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部门。监事的设立从理论上解决团体领导人权力缺乏监督的痼疾。虽然纸上的规定,能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还大有疑问,但从观念上看,监督度的引进,不能不承认是同业公会度变迁史上的巨大进步。 

此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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