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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馆、公所到同业公会的制度变迁

时间:2007-3-10 10:51:03  来源:不详
合的矛头直指旧商会。1929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此后,直至1948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过40多个有关部门同业公会的法令。这些法令对同业公会的度设计一方继承北京政府法令的某些条文,在此基础上精密化演进,另一方,南京国民政府为强化对社会团体的控,在度上有不少创造。经过强行整,工商同业公会作为资产阶级领导的商业团体,*活动空间极度萎缩,趋于消亡,但它的同业管理职能和社会职能仍被保留。 

这里着重从五个方考察同业组织从传统商业会馆到同业公会的度变迁。 

1、立案与备案,法人与非法人:法律地位的依据 

在现代社会,社会团体分为法人与非法人两种。法人社团必须经由国行政机关核方可设立,非法人社团只须行政官署备案即可。19世纪中国的法律文化虽然没有法人或非法人观念,但要取得法地位,必须地方政府申请立案。立案所需文书随着时间推移,要求越来越完备。《上海碑刻资料集》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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