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审核,准予立案之行规均公开发布。
2、团体领导人的产生办法
团体负责人能否民主公正地产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团体的生命力。中国商人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一般的理解,处理上也显示了自己独特的智慧。虽然19世纪70年代以前,中国商人没有民主的概念,但会馆、公所作为一种民间团体,其负责人则是公举的,这在许多文献中都有记载。所谓公举并非选举,但在形式上得到了大多数成员的认可。通常被公举的是本帮的殷商,他们对公共事务热情高,出力大(捐资多),社会交往广,往往是会馆、公所的发起人,最易被公举为团体的负责人。传统商业会馆的领导人名称有董事、柱首、司月等。领导人人数由行业店铺的规模决定,行业较大,董事人数相对较多,反之也然。董事之外,另设司月。19世纪90年代前,商业会馆实行的既不是集体负责制,也不是少数寡头负责制,而是轮流负责制,董事按年轮值,司月按月轮值。如果一个会馆、公所有24名董事,由两名董事负责一年,24名董事12年轮到一次,如只有12名董事,则6年轮值一遍。司月2人轮值一月,两名值年董事加按月轮值的两名司月,这是负责会馆运作的核心人员。有的会馆不设董事,只设司月,也是两名司月轮值一月,司月的人数和轮值一遍的时间成正比,司月越多,轮值一遍的时间越长。司事是会馆聘请的专职人员,一般用正副两名司事“住宿会馆,专管一切事宜”。(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第768页。)柱首性质和董事相同,一般设四名,叫四季柱首,每位柱首负责一季。轮流负责的目的显而易见,为的是分散权力,因而大多数会馆不设会首,即没有长期主持会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上海豆业公所光绪二十五年前采用司月轮流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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