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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馆、公所到同业公会的制度变迁

时间:2007-3-10 10:51:03  来源:不详
度进一步瓦解。 

除此以外,传统商业会馆对负责人的任期、权限、罢免,董事病故或辞职后任者的递补办法等,都没有成文规定,这些度上的疏漏,对其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伤害,有时甚至牵动大局,导团体的瘫痪或解体。同业公会时代,上述疏漏和弊端,大都逐步得到弥补和纠正。光绪三十三年成立的上海华商火险公会至民国六年改名“华商水火险保险公会”,同年十月修正的会章首次规定“会议时以正会长主席,如正主席不到以副会长继之。正副会长以一年为限”。民国十七年改名上海保险公会,修正章程规定,公会设董事七人,董事会由董事中互推正副主席各一人,董事任期一年。但任满后得连举连任。正副主席的权限是主持会务,对外为全体代表。公会公牍及出纳银钱由正主席和副主席及书记长二人以上签名盖章。(注:《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史略》)江浙皖丝厂茧业总公所1915年章程规定总理、协理、议董任期均为二年,任期满后若再被选可以连任,但以一期为限,议董尚未满任期,因事不能任职可由总理协理从选举票内按票数多少派人暂代。总理、协理、议董的权限是,总理一人,总理本公所事务;协理一人,协理公所事务;议董分掌各项事务,其中选一人任会计董事,一人任交涉董事,一人任庶务董事,一人任助理交涉董事。如遇突发事件,总理、协理有权根据需要从同业中选为人干练者为临时董事,会同办理。总理、协理如不称职,或违背公所的章程,“关碍全体商业者”,“得决议除名或并于三年之内停止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注:藏上海市档案馆,宗号S37-1-13。) 

3、会员大会度和民主监督机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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