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团体会员训练办法》(民32年12月26日社会部)
《直辖人民团体书记甄别训练办法》(民32年5月14日社会部)(注:李森堡:《同业公会研究》,青年书店出版。)
1915年颁布的《商会法》并没有涉及同业公会,但它对同业公会有同样重要的影响。这个法令第一次规定,商会领导人由公举改为选举,同时规定了董事的任期、权限等。《商会法》规定商会必须由地方行政长官咨陈农商部核准后,方得设立,发起人向地方行政长官申报时,要“详拟章程”。这些条文虽对商会而言,但一些商业会馆也被要求按此办理。《江浙皖丝厂茧业总公所章程序》称:“民国四年,该公所有会议章程四十五条,禀奉农商部核定备案。”(注:藏上海市档案馆,卷宗号S37-1-13。)
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重要的法令是1918年4月的《工商同业公会法》。这个法令规定,全国重要城市的工商业必须按行业建立同业公会,同时就工商同业公会的宗旨、职能、政府与工商同业公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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