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下,《工艺同业公会规则》的影响未能扩大到南方。
1929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不少方面继承了以前法令的优点,有些条款文字也和以前一模一样。次年,又颁布了实施细则。
自1929年至1948年的20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因所处环境不同,所颁发的同业公会法令前后变化较大。抗战全面爆发前,南京国民政府的工商同业公会法在许多方面继承了北洋政府的法令,抗战以后,南京国民政府的政策发生明显变化,最突出的是要求工商业必须无条件加入同业公会,而此前是否加入同业公会是自愿的。另一突出之点是大大加强了对包括同业公会在内的社会团体的控制,如通过《非常时期党政机关督导人民团体办法》(1940年8月22日),向人民团体派遣指导员,负责监督人民团体的活动。但是国民政府并没有完全取消同业公会的独特个性,如果说民国初年至30年代上海的工商同业公会是一个*、经济、社会三位一体的民间团体的话,那么三四十年代丧失了*活动空间的工商同业公会,在经济、社会方面仍有自己的活动天地,而且由于战时经济的需要,国民政府强化了同业公会在同业中的地位,如对工商团体负责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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