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具体规定。这个法令在中国工商同业组织的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首先,用法令来推广工商同业公会,这在中国近代是第一次。其次,从条款内容看,这是一个相当成熟的法令,《商会法》中一些符号历史潮流的条款都被移植了过来,并且更加完善,许多条文后来一直留在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同类法令中。宗旨是一个团体的灵魂,1918年的《工商同业公会法》对宗旨的表述相当精湛,1929年以至此后南京国民政府的几个法令对宗旨的表述几乎一字不易照抄。这个法令对原有会馆、公所态度谨慎,没有要求它们按法令改组为工商同业公会,以致当时新旧并存,显出过渡时期的鲜明特征。
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修正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在原有基础上对一些条款作了调整,规定工商同业公会之设立,以各地方重要行业为限,哪些行业可设,哪些不能设,由当地总商会确定。但这个法令有一处调整在原来的立场上后退。1918年的法令规定,旧会馆、公所可照旧活动,没有明确规定,一行业有了旧会馆是否可以设立同业公会。这样的“疏漏”实际上有利于新的同业公会的诞生,有利于它们与传统会馆竞争,进一步取而代之。但1923年的修正规则明确规定,一行业如有旧会馆存在,不得另设同业公会,这对新型商业团体的成长显然不利。
1927年11月,北洋政府农工部颁布《工艺同业公会规则》,工艺指工业及技艺行业,如机器、手工行业等。这个法令最重要的条文是附则(第36条),规定原有行会、公所、会馆,自规则施行之日起,依本规则改组,并经当地主管官厅,转报农工部核准立案。
这个规定出来之前,同业组织新旧并存的局面已持续近20年,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用法令推动传统社会团体进行改组。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已于7月建立,长江以南已在国民党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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