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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形态与晚清公共领域研究的拓展

时间:2007-3-10 10:51:04  来源:不详
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现状与思考》,《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 

应该说,历史的发展既包括*、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促使文化、观念、社会舆论等因素以不同的方式和规律得以演进,封建文化的机体上完全可以衍生出近代文化。这种情况在西方社会科学界对市民社会问题的研讨中得到较多的反映,而且占主流的观点也肯定了近代公共领域的产生缘于文化系统的演进。在西方社会科学界,对“公共领域”的内涵界说是随着市民社会问题研究的变迁而逐步深化的。一般而言,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体系是对近代欧洲*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历史过程的理论反映,它是由黑格尔在吸收众多思想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并经马克思予以完善发展的理论体系。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和西方市民社会研究重心的转移,市民社会的理论界限以及公共领域的内涵界定成为葛兰西、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等学者关注的重要课题。针对那种将市民社会与经济关系领域等同起来,把经济因素视为决定历史发展的惟一因素的倾向,意共前领导人葛兰西从文化传播的角度审视了市民社会的构成,他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各种私人或民间机构的总称,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以及政党等,在葛氏视野中,市民社会即是一个“文化—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是统治阶级实现“文化领导权”和革命阶级建立对立的权力系统的主要领域。(注: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人民出版社1983 年版; 参阅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对其理论观点的分析。 )这种理论倾向既有早先于他的洛克一派的理论支持,也有后来哈贝马斯等人的发展和完善。早在18世纪,洛克这一派市民社会理论就包含了至少与经济因素同等重要的另一因素,即一个自主的、有自己“意见”的公共空间。20世纪中后期,当代德国最有影响的思想家J. 哈贝马斯在其《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1962年)等著作中,探讨了欧洲的商会、俱乐部、咖啡馆、出版社、报纸和杂志以及其它发表公众意见场所的历史。他认为,随着资本经济因素的出现及其所导致的个人解放,由这些公众意见“场所”(或谓“对话场所”)所构成的公共空间日益扩展,它既是瓦解中世纪社会的基础性因素,也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空间的雏形。据此,哈氏认定,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私人自治领域”,它涵括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他将私人领域界定为由市场对生产过程加以调节的经济子系统,而将公共领域界定为由各种非官方的组织和机构——实际上是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它为人们提供了讨论有关公众利益事务的论坛,有利于公共舆论的产生。这里的公共舆论主要是指一个公民团体正式或非正式地对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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