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对华人的歧视,降低了华人在租界中的地位,而抬高了外侨的地位。
尤其重要的是,章程第十条又规定:
“起造、修整道路、码头、沟渠、桥梁。随时扫洗净洁,并点路灯,设派更夫巡捕各费,每年初间,三国领事官传集各租主会商,或按地输税,或由码头纳饷,选派三名或多名设置经收处,经收饷税,即用为以上各项支销。”(《汇编》第387、442页。)就是说,列强有权在租界设置派设更夫巡捕与征收饷税的“经收处”,不受中国政府和法律的约束,粗暴地践踏了中国的主权。显然,这个章程就成了列强在沪所建租界的“市政宪章”(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第132页。)。当时英国驻沪海军司令赐德龄曾说:
“依照这规章的第十条,在这个地界范围内的外国土地租赁者,获得有关税收、财政、交通及警察等等之一切市政府的权利。”(转引自卿汝楫《美国侵华史》第1卷,第209页。)
后来一个美国记者还作了如下的评论:
“这部上海宪法,是一个最卑鄙、最能预示以后的趋势的、最现实主义的文件。具有远见的上海绅士们,利用中国惊惶失措的当局的软弱,为他们未来世世代代的活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