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礼俗。)《浮山县志》:“自民国来,兴用官贴。订婚之后,择吉纳采,互相交换,履行规定手续,始生法律效力”。(注:民国《浮山县志》卷32,风俗。)从这一点上,已略微看到现代婚礼的雏形。它还反映了辛亥革命后要求男女平等的观念,特别是要求改变女性在传统的男权社会中地位卑下的思想,说明了中国妇女地位的逐步提高。
文明婚礼出现的同时,许多与婚俗有关的旧风俗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革。如改跪拜礼为鞠躬,就是当时一种普遍的现象。称谓也有了改变:“结婚之日,婿称新郎,……女称新媳妇或简称新妇,女家称婿曰姑爷,称女曰姑娘,男女翁姑称媳妇曰某家某姐”。(注:民国《安邑县志》卷5,礼俗。)新郎、新娘、鞠躬、 礼服等新名词新现象的出现,说明旧式婚礼已经难以维系人们的礼俗观。
当然,这两个较明显的婚俗变迁特点并不是一朝一夕成就的,因而也具有不平衡性和时代局限性。婚姻变革观念与实践还仅限于城镇的青年知识分子及士绅阶层,且往往呈现新旧并用的现象。尽管如此,这种变革已不啻一声春雷,昭示了整个社会习俗更新期的到来,为彻底摧毁半殖民地半封建旧礼俗奠定了基础。
清末民初特殊的社会形势造成了这一时期山西的婚俗变迁并不都是向着进步、文明的方向发展,间或也有不和谐的音符,与婚姻程序简化和文明婚礼出现形成鲜明对比,这就是民初山西地区早婚和买卖婚姻风气的盛行。
大量史料可以说明,民初山西早婚现象十分严重。首先是订婚的年龄很早,甚至许多地方有指腹割襟,襁褓为婚者,如荣河县“定亲过早,富者尤甚”。(注:民国《荣河县志》卷8,礼俗。 )早婚在方志中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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