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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山西婚俗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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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1: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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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比皆是,如乡宁“女子二十而嫁,古之常也,今则十五六岁,竟有十三龄即笄者”;(注:民国《乡宁县志》卷7,风土记。 )《浮山县志》载:“两姓议婚,近多不待男女长成,且嫁娶更决之太早”。(注:民国《浮山县志》卷32,风俗。)《虞乡县志》载:“今俗迫不及待,尽有十三、四岁即行嫁娶者”;(注:民国《虞乡县志》卷3, 礼俗。)天镇“富室早娶,往往有妇年及笄而婿才扶床”。(注:石蓉璋:《合河政纪》。)可以这样估计,民初山西男女结婚年龄多在十四五岁。山西早婚现象如此严重,其危害如何呢?《乡宁县志》载:“男子之婚动二十、三十,亦有终身鳏居不能室者”。(注:民国《乡宁县志》卷7, 风土记。)由此可见,早婚破坏了婚姻结构,导致社会生活不合谐。早婚的另一危害在《虞乡县志》中也有记载:“于卫生、强种大有妨碍,虽经官绅禁止、开导,此风尚未革除”。(注:民国《虞乡县志》卷3, 礼俗。)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封建等级思想在作祟。《浮山县志》云:“门第不合,不许轻婚”;(注:民国《浮山县志》卷32,风俗。)《襄陵县志》说:“士大夫只重门第”。(注:民国《襄陵县志》卷24,礼俗。)另一方面是传统婚姻观念中的宗法家长制思想,认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天经地义,不可更改。如指腹为婚,襁褓为婚等,认为可以亲上加亲,世世和好,这同时也是特权等级维护其特权地位的手段。
买卖婚姻也是当时山西盛行的一种社会恶习,民国《曲沃县志》曾形象地记述了这一沿袭过程:“清初,聘礼极微,言及财物,人咸耻之;光绪季年,风气不(丕)变,聘金有二、三百金,或竟四、五百金者;民国则变本加厉。议及婚事,先讲元额,番饼二百枚,亦几成为口头禅。中人之家,不敢轻言婚事,嫁娶失时,此亦人丁缺乏之一原因”。(注:民国《曲沃县志》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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