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行不仅组织名目繁多,所从事的活动也多种多样,“小者呼鸡逐犬,大者借交报仇”,社会危害性极大,“指其党则有天罡百龙、十三太保、百子尖刀之不一其名,语其恶则有丧命、倾家、拆离、奸占、放火、撒青不一其害。”(注:康熙《江南通志》卷六五《艺文》。)兹举其大者,分述如下:
其一、受人雇佣,充当打手。
1、受雇抢亲。江南地方有抢亲陋习,有贫而不能娶妻者, 即雇打行强娶。《丹午笔记》云:“康熙年间,男子联姻,如贫不能娶者,邀同原媒,纠集打降,径入女家抢亲,其女必婿亲扶上轿,仍以鼓乐迎归成亲,次日杯酒释欢。”(注:顾公燮:《丹午笔记·打降》。)
2、受雇抗讼。在江南地方衙门前,常有打行“丛丛簇簇”。 “无论小民借交报仇,即宦仆狐假虎威,出入衙门,往往挟此辈以为重,不得志于官府,必肆志于打行。”(注:徐光启:《农政全书》卷八,耿橘《开荒申》。)每逢开庭审案之日,原被告均请打降保护(注:顾公燮:《丹午笔记·打降》。)。“当官审出,两造邀集亲友中之恶少,以及种田佃户、街市游手各藏短棍铁尺金刚圈等类,即于衙门前互相凶殴。”(注: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一一。)《苏州府志》载:
讦讼之家,用以伺伏衙门,对簿事毕,即狙击仇家,欲得而甘心焉。以假命诬从者,亦号召之使争先排挞,恣行打抢。(注:康熙《苏州府志》卷二一《风俗》。)
《资治新书》载:
一遇讼事,或原或被,必先投托打降。其未审以前,四路兜拿毒殴,既审以后,布阵拦打,视人命若草菅,藐官法如弁髦。(注:李渔:《资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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