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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史”?围绕这一问题的讨论,从1929年社会史诞生始,就一直没有停止。就社会史的定义或其研究范围而言,学术界的争执由来已久,迄今未成定论。不同的学术观点的存在是正常现象,这原本无甚大碍,并不会影响社会史学术研究的发展。但近年来学术界有人却否定了“社会史”学科的存在价值,认为根本不存在相对独立的“社会史学”,而只有“历史学”。常宗虎先生主要是从社会史的定义、内涵与历史学的定义内涵的对比中入手,借助于概念的逻辑推理和概念的定义原则方法,认定社会史的研究对象与历史学的研究对象完全同一,因而,社会史不具有独立存在的学科意义。
但是,无论多么精确的概念和定义,也无论确定定义的原则多么重要,许多问题从概念到概念,从定义到定义是无法说明的。定义说明的问题十分有限,许多事实和事物并不能被我们现有的定义所涵盖。因此,恩格斯十分明确地强调:“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是对事物的唯一唯物主义观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74页。)显而易见,“定义原则”不能成为我们认定社会史存在与否的理由。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是:是先有了“社会史”这一事实,才有了对它的定义的认定和讨论,而不是先确定了“社会史”概念、定义,然后才有社会史的事实。人类并不是按照定义而生活,同样也不是按照定义进行科学创造。
作为本世纪历史学发展趋向的重大变化,“社会史”的兴起决不是学者在史学探寻之路上的心血来潮;也不是一代史家在阗无回声的史学绝路上的刻意追求。社会史源于时代的需求,源于史学本身符合规律的逻辑进程和史家对于时代与史学发展实践进程的总结和提炼。学术的生命在于不断的反省和否定。对于前人的否定(怀疑)虽然意味着一种创新的萌动,但并不必然就已孕育出了新的生命体。作为客观的历史事实,社会史产生于对传统史学的反叛基础上,但社会史并不仅仅是为反叛而存在。循着本世纪历史学演进的辙印回溯寻觅,我们会清楚地发现,作为最早对传统史学模式反叛的“新史学”的旗帜,其实并不是“社会史”这样一个后来具有学科意义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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