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史就理所当然地失去自身的研究对象而成为“泡沫学科”。如果局限于此,“社会史”与“历史学”的研究对象、定义内涵和外延上,是无法分清彼此的。因而,讨论清楚“社会史”与“历史”的相互关系,是确定社会史学科地位的关键。但是,如果我们仅仅从“社会史”与“历史”的定义入手,从概念到概念,只能陷入文字游戏和无谓的争辩,而无助于问题的讨论。在关于“市民社会”、“家庭”与“国家”的相互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就曾经深深感到从定义到定义争论的巨大局限性。所以,他断然中断了与黑格尔的从理论到理论的逻辑之争,一头扎进对各国社会历史的深入研究之中。“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的钥匙,不应当到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82页。)。因此,马克思将自己的研究建立在历史事实的基础之上,而不是抽象的定义之上,从而完成了他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关系的理论论述。由此我们再次看到,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只能是事实而不是定义。
跳出单纯的概念之争,换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我们会清楚地发现历史学与社会史学并不能等同。
从横向对比来看,历史学与社会史学不同一。历史学在内容上比社会史更加宽泛,从大的专题研究而言,经济史、*史、文化史、军事史、自然史都是历史学的范围,但却不是社会史的内容。当然,在经济史、文化史上历史学与社会史学会有部分的重合,但侧重却各有不同,而自然史或者地球史则很难成为社会史的研究范围。社会史作为学科存在的前提在于它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注:《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84页。)广义的历史其实包括自然的历史与社会的历史两大部分,人类历史无论是从其实践意义还是从其观念意义上而言,都不能离开对自然的改造和对社会的改造及其相互作用而存在。因此,尽管“社会史”与“历史学”的研究对象有重合之处,却并不重复;作为学术概念它们的分界尽管模糊,但其内核却并不一致。人类的活动是具有类型的。现实中人们生活领域通常被划分为*、经济、思想、文化、社会诸方面。历史上人类的活动也如此。在*、经济、文化之外,也还有着难以为上述诸项所包容的社会内容。正象有些学者曾经说过的那样,文化史虽然内容广泛,但却不能包括社会史,比如妓女生活的历史只能归属于社会史,而无法归属于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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