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三县槽头到苏公[?共]同承揽,于四月领价,八月底在芜湖交纸。”“李商领价,每张一钱二分,连包裹运脚一切盘缠使费均在其内,给槽户的纸价是九分一张,还办有加一余纸,也是一样给价的。”〔26〕还有皮张、丝绸、布疋、玉器、玻璃等商品,国家需要时也招募商人采办。招商采买,有的是预先给币;有的是商人自备资本,官方或按时价收购;或待商人销售完商品,归还官方预先付给的资金。
以上是国家招募商人采办部分商品的情况。还有部分商品,因国家对其有特殊需要,规定为专卖商品,也招募商人运销。如:茶叶,国家要用茶叶与边疆民族易马,以利其统治。于是,茶叶就成为专卖品。专卖商品一般采用引票制,只有承领引票的商人才能运销。当时有江苏等十省办茶引。康熙五十五年,浙江省“商人有愿备本银及水脚银两,将每年应办黄茶解交内库者,给予执照,领引置茶。”雍正五年因“浙江省产茶独多,销引数倍他省,专设商人二名,每年自备纸价银四百六十二两,于藩司衙门详给咨批赴部交纳,请颁额引,到浙呈送布政使司挂验转给收存,俟各商贩置齐全赴北新关输纳税银。管引商人,每年办解”黄茶。政府招募的总商,自备引钱领引,其他茶商分隶总商名下买引运销,然后由总商向政府解交茶叶。在茶马贸易的甘、陕两地,也是“责成总商稽查。”〔27〕道光年间,甘肃茶商毕新兴“充当茶务总商,承引办课。”〔28〕商人自备资本领引买茶,“每引行茶一百斤,内交官茶五十斤,余五十斤即为商运茶,令其售卖。”以后,西安、凤翔、汉中、同州四府商人采办茶叶,改征折色,“每封折征银三线。”至雍正十三年,虽然“停止以茶中马”,但官府还收缴一定的茶叶,所以甘、陕两省茶商仍采办茶叶。乾隆十三年,“甘肃省商人领引照茶,每茶百斤,附茶十四斤,以五十斤为官茶,交甘省官库;以五十斤为商茶,商人运甘自行发卖。其附茶亦听商人自卖。”茶引“各限豫年请领,年办年销。”〔29〕
人参,顺治元年,“许于南京、扬州、济宁、临清四处开肆贸易。”六年“停止各省贸易人参”。〔30〕此后人参成为专卖商品。康熙年间,先是令“开采参山,刨取人参,交内务府办理。”后又“谕采参人照盐引给予参引”。雍正八年,“乌苏里、绥芬等处参山,招商刨采,给票一万张,随身红票十张,令商人雇夫一万名。每票一张,收参十六两,十两交官,六两给商作本。”乾隆九年规定,“参票改为官办,嗣后官雇刨夫,于各项备存银内,帮给刨夫银两。”盛京、吉林、宁古塔等处行放参票,“改官雇刨夫”;乌苏里等处,也改归官办,交内务府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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