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危机与新式婚姻的渐次实行,还影响了人们的贞操观念,冲击了封建的旌表制度。辛亥革命以后,各地出现的贞节烈妇虽然不少,但“好褒扬之虚名。而自戮其生命者,迥不及清代之众多。”(赵风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李宗一先生在《袁世凯传》中曾写道:辛亥革命高潮时,“封建的等级伦理观念,也不再被认为是天经地义……尤其是在革命浪潮所直接波及的南方各省,自由平等的空气更为浓厚,……贞节牌坊被砸毁,人们的思想来了一次大解放。”北方以山西徐沟县为例,光绪以前,待旌与已旌之女子共一百九十余人,但“光绪以后,至清末于卷中调查所及,只数人。”(《徐沟县志》,民俗志。)
离婚也在辛亥之后出现。这里的离婚一词是包括男女双方在内,这可是前无古人的罕事。封建时代只允许男休妻,而绝不许妇女自动提出离弃,法律、规约、习惯从各方面都严格保证了这一点。但辛亥革命时期的思想解放运动及妇女运动,却迫使社会做出了有限度的让步。镇海,“离婚之案,自民国以来,数见不鲜。”(《镇海县志》沿革志。)浙江鄞县,“迩来则离婚之风渐行。”(《鄞县通志》,文献志。)河北雄县也是“离婚之诉,日有所闻。”(《雄县新志》第二册,礼俗志。)当时社会上“大抵离婚出自男子则予妇赡养费用,出自女子者,女须偿还聘金。”(《鄞县通志》,文献志。)民国大理院二年上字三三号判例,也承认妇女的部分财权,“认妻之财产,不因离婚而丧失。(赵风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因而“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马恩全集》第四卷183页。)中国本是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如今它遭到这样的冲击破坏,是封建宗法家长制和封建专制制度彻底衰败的征兆。
三
清末民初婚姻的演变,既是中西文化接触的结果,中外显示严重差距下的产物;又是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传统婚姻的继续。因此它的演变一方面服从于近代社会过渡性总体运动;一方面又制约于传统婚姻本身发展规律,从而显示出继承与择取、新与旧冲突而又由旧趋新的总体性特征。
(一)继承与择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