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姓联合抗敌卫镇之事。除了灵应祠“祖庙”外,佛山有8图28铺80甲,乾隆时各族各姓又特别另建了8图祖庙——“赞翼堂”[31]。可以看到,这里行政组织与乡族组织重叠交错,而乡族组织的色彩浓重。其他城市的情况也类似。工商业者为了保持生产销售上的垄断地位,实行技术保密,传儿传媳不传女,如北京同仁堂从购买药材到秤药配药包药,全不假手外人[32];苏州金钱业规定:“不得收领学徒,只可父传子业”[33]。他们的生产生活,自然是家族、宗族、乡族系列作为实体在发挥作用。
综合性的工商城市,除了坊厢系列、宗族系列及特殊的八旗组织外(对社会生产不起决定作用的下九流、游民集团不计在内),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范围里(主要是基层社会的场合),实际是同业行帮组织与客籍工商集团左右着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各行、各业及侨寓者各各聚居,组成各自的社会组织——公所、会馆(又有称公会、行、帮、庙、宫、殿、阁、书院的)。这些组织有共同信仰的行业神,共同议事的公所、馆舍,共同遵守的行规;从上层首事(又称董事)、值年值月司事司役到下层行长、帮头的独立的组织系统,并具有维护同业利益、促进和控制同业经营(包括齐行定员、定酬、产销定点、定价等)、解决同业纠纷、实施同业互助互济、进行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官府的交涉等功能。用社会学的术语说,这些组织本身即是一个个的“专能社区”。
清代农村自然社区,主要是人们长期以来在“物”和“人”的生产中自然形成的村落;村落与村落的联合体;以及通常冠以如“江南”、“闽越”、“中州”等地方名称、其人民具有共同生产生活方式及乡土意识(传统文化、风俗、归属感等)的区域社会。
同一男性祖先的后裔聚族而居,在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体的清代社会极其普遍,从南方江苏、江西、浙江、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四川、福建、安徽等地以至于北方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河北等地几乎无一例外[34]。一族一姓,上自始迁祖,下至绵远子孙,经数十世,历千百年,不轻去其乡。“多或万余家,少亦数百家”,皆傍祖宗坟墓,栉居鳞处。有的是一姓一个村子,有的是一姓几个村子。“一族所居,动辄数百或数十里。即在城中者亦各占一区,无异姓杂处”[35]。一村之中若有杂姓,多不过数个,而且往往有亲属关系,多为姻亲或表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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