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为基层行政区域,乡不再是基层行政区域。参见于建嵘:《岳村*: 转型期中国乡村*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23] 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22-24页。
[24] 《皇朝经世文编》卷七九,陆世仪:《论守城》。
[25] 《皇朝经世文编》卷七七,魏源:《城守篇》。
[26] 道光《黟县志》卷十五,《艺文》,程立《戊子纪事》;《己亥纪事》;《甲申纪事》。
[27] 《皖志列传》卷七,《叶瑞廷传》;方江《家园记》卷一,载于《安徽史学》1986年1期。
[28] 杜赞奇曾说:“封建国家在乡的统治职能包括维持公共利益,如修建义仓、兴修水利、维护法律和秩序,并征收赋税,从理论上讲,国家政权的生存有赖于各种职能间的相互协调,但至少在清末时期,收赋税成为国家*统治乡村社会中的主要体现。”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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