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康熙四十二年(1703),清廷在规定凡出任地方官员必须“回避本省”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外任官在籍(原籍或寄籍)500里内者(包括邻省),均须回避。府一级主要官员的本族可在本省内调补,但须离开本府。且“整个清代”地方官特别是“知县的任期都相当短暂”,虽然理论上1任3年,但实际上,据李国祁对清代全国各省所作抽样研究,知府以下地方官任期1年以下者几达50%(李国祁:《清代基层地方官人事嬗递现象之量化分析》,台湾科学委员会1975年。转自谢国兴:《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安徽省》,台北: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版,25页)。
[30] 《曾国藩家书》,北京:中国民族摄影艺术出版社2002年版。
[31] [英]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82-83页。
[32] 道光年间,张集馨在年谱中记述了他作为地方官从道员升任按察使后进京觐见所花费的银两:“别敬军机大臣,每处四百金,赛鹤汀(尚阿)不收;上下两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如有交情,或通信办折者,一百、八十金不等;六部尚书、总宪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递减;同乡、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应酬,共用别敬一万五千余两”(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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