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清代前期的政府对两类税关,规定了不同的管理制度,中央关因征收税款数量较多,受到政府的重视。政府对中央关税的定额、税则、考核与税官任命都有完整的制度。而地方关征收税款数量少,由地方政府规定定额、税则,税款归入杂赋,上报中央政府备案,各关不用单独向中央政府奏报,不用单独进行考核,一切征管与地方杂赋等同。两类税关,两种管理体制,适应了当时国家的具体实际,无疑是正确而可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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