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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1927年的中国商人与*文献批评与理论构建

时间:2007-3-10 10:55:49  来源:不详
体的*旨趣却相差甚远。所以笔者认为这个词语最不适合用作分析商人的概念。近十多年来,这类状况有了改观,一些论者开始使用具有限定意义的替换概念来指代商人阶层,如“早期资产阶级”、“资本家阶级”等等,虽然这些替换词语能起到一定的修正作用,但其本质实际仍未跳脱“资产阶级”的概念框架。另一个目前使用甚为频繁的词语“绅商”,因其界定不易,且难以分清“绅”与“商”的区别,其实亦不能滥用。(注:当然,“绅商”是近世中国历史上既存的概念,而且在许多时候,地方上的活动是由“绅”与“商”一同参与的,甚至未必能分清哪些工作是“绅”做的,哪些工作又是“商”做的。在此时,我们可能不得不采用“绅商”一词。但是,如果事实上可能的话,便要尽量分开来讨论,否则不能看清两者的区别。本文中,笔者亦遇到此一问题,但如果可以分清角色,便尽量不使用“绅商”一词。) 

  笔者认为讨论某一历史主体最好直接使用当时社会上惯用的称呼,或者他们自己所使用的名词,最好不要使用带有褒贬色彩或者意识形态成分较浓的词语。如果后来的研究者一定要用新概念来对某一社会群体作归纳,那么,这种归纳不应出现众多指代不明或者有“史料前预设”的问题。(注:所谓“史料前预设”,笔者意指论者在讨论某一历史问题时,不是从史料入手,而是从某一特定理论框架或者意识形态入手,预先确定一些假设,然后去从史料中寻找“证据”证实。)因此,笔者径直用“商人”这一中性的概念来指称本研究的主体。 

  本研究中所指的“商人”是一个泛指性概念,其定义则以民初所颁布之“商人通例”为准。(注:1914年北京政府公布的(商人通例)规定商人为商业之主体,而商业则包括以下17类;买卖业、赁贷业、制造业或加工业、供给电气煤气或自来水业、出版业、印刷业、银行业兑换金镶业或贷金业、赡承信托业、作业或劳务之承揽业、设场屋以集客之业、堆褛业、保险业、运送业、承揽运送业、牙行业、居间业、代理业。参看张士杰编,《商人宝鉴》,商务印书馆,1935年5月,第425页;陶汇曾编:《商人通例释义》,商务印书馆,1925年10月,第13页;刘绍基编,《商人要览》,南京书店,1933年4月,第14~25页。)不过,我认为在讨论近代商人问题时,应把一些虽然侧身于商界,但其主要活动却在政界或者党军界或者学界的人和普通商人作适当的区分。就其主流来说,商人自然是以经商为其主业,其兴趣和理想亦在其中。不能把一些暂居商界的党人、政客作为商人的代表来举证。甚至“商客”也不能算作民初中国商人的主流。(注:罗志田曾在一篇论文中引用杨荫杭所谓“商客”一词,来指代民国初年新出现的介于政商之间的边缘小社群。参见罗志田〈近代中国近代社会权势的转移:知识分子的边缘化与边缘知识分子的兴起〉,《开放时代》,1999年7、8月号,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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