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政府则是专制体制下执行权力的机构。清代的政府以皇帝为首,由朝廷中央各部大臣、及各地方官员组成,行使国家权力,其职能是巩固王朝的统治,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政府为了达到*、军事、财政目的,制订制度,提出政策,进行管理,都很难离开经济。尤其一些政策落实的结果,则体现在经济方面。政府的各种职能又是相互关联的,经济作用很难与*、社会和军事作用分开。如果说政府制订了某些商业制度、政策,并进行了管理的话,其目的也首先是为了国家的财政需要,其次是稳定社会,减少和避免民间冲突。很难说政府为商品流通,为民众利益,提供什么服务,并象现代政府那样,提出若干十分明确的市场交易规则,制订管理商人的办法,制订符合时宜的各种制度。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又不能说政府没有为商品流通制订制度,提出政策,进行管理,尽管不能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作用相比,因为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政府在商品流通中的一些制度和政策,可以肯定地说,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必要的,也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说明政府对商品流通的政策、管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专制体制有统一和高效率的优点,一道谕旨下来,各地方政府都按照做,说改就改,不许不改。当然各地方的具体制度并非一样,政府是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规定的,所以清代前期具体制度的创新,是政府强制性结果。当时的专制体制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政府对私营经济并不过多干预,甚至还有一些保护措施,无形之中降低了管理成本。一般来说,制度创新和决策过程中,专制政府也并非是皇帝一个人的独裁,尤其对经济事务,先是监察机构官员提出疑问和意见,然后由中央各部官员、或各省官员进行讨论。这些官员往往都结合管辖区的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最后由主管部门汇总,向皇帝报告,经皇帝批准执行。正是通过这一过程所产生的政策、制度,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势制宜,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增强了政府管理的能力,也正是由于清代前期专制政府的权力集中,各方面的职能权力随之加强,使得有关商品流通方面的许多具体制度得到创新。
值得指出的是,专制政体本身的局限性,限制了政府在商品流通中发挥更大的能力。专制政府缺乏有效的社会制约,没有独立的权力中心牵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