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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代前期政府作用的几点看法

时间:2007-3-10 10:57:06  来源:不详
为例,来说明政府在制度变革中的作用。【11p153168)】清代前期政府对税收制度有所创新,改变了明代的收税方式和标准。明代商品流通税分两部分,一是向船户收取过往船只费。二是先向船户征收船载商品税,再由船户向商人收取。明代规定商品税是从价计征,也就是将过关商品,先官为定价,颁发定价标准,然后按标准征税。清代一方面是改变计征方式,不再先为商品定价,而是根据商品量计征,即各关先按各商品在当地的贵贱程度、来源,以石、车、斤、匹、件、副、箱、篓、包等商品计量单位,规定应征数目,然后按单位数量征收。另一方面,把商品税改为向商人直接征收,但是征收标准还是沿续明代按船只所载货物,分四等级征税,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大问题。以浒墅关为例,绸缎的价值,与豆的价值大不相同,却以同一标准,按船只大小征税。又如对船只和小贩征收的豆税,小贩按每石七分纳税,船只按大小纳税,平均每船每石只纳二分六厘,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那么这种制度是如何改变的呢?先是康熙年间管理浒墅关的官员桑格提议重新规定标准,但建议被户部驳回。三十多年之后,另一位管理浒墅关的官员高斌再次提出改革意见,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改为不论船只或小贩一律按商品量征收。由此收税制度的问题进一步引起中央政府的注意,并对当时建立的每个税关进行重新审核。其中以粮食为主的各关,大部分都改为计石征收了。

政府对商品税的改革,使不同种类的商品,按照不同的计量单位征收,更显公平合理。而且对每天通过数以千百万计的船只来说,每船装载的商品各不相同,以货物论数按计量单位为标准征收,注意到了商品价格的浮动水平与征收标准的关系,所以也可以说清代前期政府商品流通税制度的变更,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无疑是前进了。但是这种有效的改革至嘉庆、道光时期就停止了。其它方面的有关制度,在清代前期也有所创新,应该说,政府在其中起到主要作用。

与此同时,政府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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