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的情况也类似:经营面积50垧以上的农户,雇佣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56%,经营30—50垧的,雇佣劳动占32.2%,而经营10垧以下的,雇工仅占10.5%。“使用耕地愈大的富农群,所雇佣的劳动者数量便愈多,在这里与贫农使用时的经济意义便完全不同。前者能发挥其剥削的意义,而后者多半是因季节农忙之故。”[10]
我们认为这些从农民中分化产生的富农经济已经包含有新的社会关系。首先,富农中已有采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农业的资本主义富农。这种富农,“不把土地出租,有些还向别人租入土地,雇佣工人耕种。”[11]这种资本主义富农有些已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农、租地农业家有某种相似之处[12]。如在广东珠江三角州“沙田中的佃农大部分是农业资本家。”[13]广西也有少数佃富农,他们雇用长工短工经营大农场[14]。在湖南安乡县的湖田区域内,经营100—300亩农田的农户普遍存在,这类农户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大量的雇佣劳动,从事资本主义的农业经营[15]。吉林、黑龙江等省有一种自己无土地的纯粹佃户,这种佃户“按户数计算,则约与自有田地者之中等农户相等,或竟驾而上之。按经济实力言,颇有家道殷实,为许多小地主之所不逮者。”[16]
马克思在总结和论述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的特征时曾经指出:“因为这种资本主义生产首先不过稀疏出现,所以,……资本主义生产所控制的,首先只是这样一些地区的土地,这种土地因为有特殊的丰度或有特别有利的位置,所以大体说来能够支付一个级差地租。”[17]我国农业中的资本主义也是遵循马克思所指出的道路发展的。上面所说的这种租佃企业家式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