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忽零,清流县四厘一毫一丝零①,等等。安徽以及江苏、湖南的不少县分,按照田亩进行征收。如芜湖县,每折实田一亩科摊带匠班银二毫五丝二忽零②,高邮州,上田每亩摊征匠班银四丝零至河淌田每亩六忽零不等③。在江苏苏州府所属的县分,采取了以本色米粮进行匀摊的方式。如长洲县每石摊征匠班银一厘三毫有奇,常熟县每平米一石征银一厘一毫有奇④,等等。从上述各种形式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匠班银的“摊丁入地”;或者是民户的“摊丁入地”,它们在实质上都是一样的。
当然,匠班银的“摊丁入地”,比起民户的“摊丁入地”来,毕竟要简单得多。首先,它的数额很小,根据我们见到的材料,较多的象江西,不过七千九百八两零,遇闰加银六百五十九两零⑤。江苏七千六百多两,浙江七千四百多两,其余有几千两,或者千余两的,最少的甘肃省仅只七百六十余两。因为银数不多,摊入地亩或地粮后,对有地之家增加的负担也少,所以在推行时阻力也比较小,尤其是某些“摊丁入地”在前的省分,更不过是一种顺势而行的举动。
匠班银的摊入地粮,在当时还是有相当作用的,它解决了长期以来使“官民交困”的一个麻烦问题。特别是那些身为匠户的子孙们,更消除了封建国家强加在他们头上的一道人身枷锁,使之稍有喘息,这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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