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池盐的生产组织就与两浙、长芦等海盐各场不同。当时,朝廷专门规定,从万泉、安邑等十三州县编审盐户八千五百八十五户,盐丁二万二百二十名,“以供捞釆”②。顺治六年(1649年),盐归商人“自行浇晒”,免除了盐丁的捞采之役,但他们仍必须缴纳丁银。乾隆初年起,万泉等县的民丁陆续“摊丁入地”,盐工的徭银才随所在州县的民丁一起归入地粮。如安邑县盐丁二千七百三十四丁,征银三千零七十七两零,乾隆元年(1736年)1随民丁归入地粮。同样,夏县的一千二百一十二丁,银九百三十三-两零,是在乾隆十年(1745年)归入民田粮银的⑧。
云南井盐区的灶丁银,一般也都摊入民赋田地。如安宁州的安宁井,“灶丁每丁编银五分,该银五百七十八两九钱二分,业于条陈地方等事案内,摊入民赋田地项下征收”④。
至于还有一些盐场,由于情况不同,所以采取的形式也不一样。广东省的某些盐场,自清初以来,因迁海等各种原因,灶丁缺额一直十分严重。乾隆时,清朝政府规定以新垦灶地抵补缺征丁课。比如乾隆四十年(1785年),海晏场灶户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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