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四两零,“一并均摊通省有屯粮属县带征”,每五年编审后“仍查明升减数目,照例均摊一次”①。
河南、湖南、江苏、安徽、福建等省的屯丁银,各按归并的州县进行均摊。河南“就一邑之丁粮均派于本邑地粮之内,无论民、卫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即与民丁同一则例②。湖南的情况也与河南一样,不过在有的州县也有“摊入屯粮内带征”的③。在湖南的屯丁中,还有一种叫闲丁的。闲丁是前明卫所制度中,“设指挥、千户、百户,其袭爵者为正,不袭者为闲”④。闲丁的数额不少,甚至超过正丁数。清泉县正丁二十四丁,闲丁五十一丁⑤。祁阳县正丁十六丁,闲丁七十七丁⑥。零陵县实在屯丁三十八丁,而闲丁多达二百五十六丁⑦。雍正七年(1729年),该省屯丁摊丁入地,所指的只是正丁,至于闲丁的丁银,到乾隆二年(1737年)经巡抚高其倬题请,才“摊入各州县地粮征收”⑧。福建省的屯丁银,据《大清会典事例》载:“屯地每两征丁银八厘三毫至一钱四分四厘八毫零有奇”⑨,与民丁摊入地粮的科则也不相同。江苏,安徽两省的屯丁,分为驾运屯丁和当差屯丁。驾运屯丁指专司漕运的屯军,他们“领种屯田,驾运不纳丁银”。真正承担丁银的是当差屯丁⑩。到乾隆初年力止,这两省的卫所,多数已归并到所在州县,但他们的“摊丁入地”,却并不与民丁一例,而是各按所在州县的屯地,分别进行匀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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