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延续了很长时间,而且摊入的形式也不一致。大体说来,屯丁的摊丁入地往往与民丁同时进行。但是也有迟于民丁的,象凤台县民丁是乾隆元年(1736年)归入地粮的,汾阳县和孝义县是在乾隆十年(1745年),而它们的屯丁则迟至光绪五午(1879年)才完全“推丁入地”①。绛州所属的河津县,当民丁于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归入地粮后,屯丁却始终随丁办纳,直到光绪五年(1873年)屯丁全部逃绝,才予以豁免②。在摊入的形式上;多数是与民地地粮通同匀摊。阳曲等个别县分则与民地按亩摊征③。少数州县,比如象榆次、交城等,采取了屯丁归入屯地的方式。归并永宁州的太原前卫的屯地,封建国家一直只征收折色牛具银两,因此,道光八年(1828年),当屯丁摊丁入地时,也就以牛具银的形式加以摊征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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