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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摊丁入亩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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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7:4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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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等,垦复灶地八十七顷二十亩零,每亩编征银六厘零,共征课银五十二两九钱九分零,按照“灶税移抵丁课”例,“计抵缺丁六十五丁”⑤。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惠州府属上川司盐场灶户赵隆业等,垦复灶地六十五顷九十九亩零,共征税课银四十两零,也照例抵补缺丁四十九丁⑥。广东省的做法,虽然不是原来意义的“摊丁入地”,但是,用新垦田地的税额来抵补人丁缺额,毕竟比单纯地签补人丁要好得多。因为这样既可以减少对灶丁很多的骚扰,而且对于保证清朝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是有利的。
(八) 屯丁银摊入地粮
清代的屯户就是前明时候的军户。在明代,凡军户都是世袭制,其军籍分辖于各地的卫所,并实行军屯。清初,“军制已更”,“军丁改为屯丁”,又陆续裁撒卫所,归并到地方州县中去。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军户和民户的编制各不相混,他们间承担的封建义务也轻重不等。所以,虽然各地的卫所纷纷并入州县,实际上仍单独进行编征。且以人丁为例,比如河南郑州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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